生态环境部征求镁冶炼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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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起草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连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410

传真:(010)66556414

邮箱:lian.jun@mee.gov.cn

附件: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高钛渣、四氯化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钛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变化,镁冶炼外供燃气方案变更为自产方案,自产煤气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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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2019-9-27 17:44
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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